您好!欢迎访问慧学优招快考证博客!
广告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栏目: 日期: 浏览:1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中医药局2025年第15次局长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含民族医,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执业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且每周跟师学习不少于四个半天,每年不少于五十周;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可追溯两代以上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且每周实践不少于四个半天,每年不少于五十周;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在被推荐者长期或近期临床实践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从事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的中医临床诊疗工作,知悉被推荐人医术专长和诊疗水平;

(四)推荐医师当年推荐的人员不超过两名;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推荐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六)现场提交材料时,推荐医师应带齐相关证件原件与申请人到现场进行确认,并签订承诺书。

第九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职称,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指导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四)仍在从事中医临床诊疗工作,能够完成带教任务;

(五)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后开始跟师学习者,须与指导老师签订《广西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函后,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合同书公证后一个月内送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及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广西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须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并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方可延续计算。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须在指导老师所在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内进行跟师,学习内容以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著作等,在跟师学习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等有关规定,接受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管理,同时按《广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记录手册》要求做好日常学习(实践)记录。

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师承人员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及其主要执业医疗机构批准后,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连续中断跟师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须补齐学习时间,跟师期满时间相应顺延。师承人员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及其主要执业医疗机构批准后,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如实践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之后,须在医疗机构内由中医医师指导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在本细则实施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者,须与指导医师及临床实践医疗机构签订《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协议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实践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实践活动时间自存档之日起计算。实践人员在实践活动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等有关规定,接受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管理同时按《广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记录手册》要求做好日常学习(实践)记录。

中途更换实践医疗机构的,须按照以上程序重新签署《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并存档,实践活动时间方可延续计算。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四至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向其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应向最后一个实践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如实践人员在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实践不满五年的,提交考核申请时,须按要求同时提交其他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医师推荐承诺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推荐医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意见。

(五)除以上(一)至(四)项外,根据方式不同,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跟师学习合同(本细则实施后开始跟师学习者还须提供《广西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证明材料,本细则实施后跟师学习的还须提供《广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记录手册》中规定的记录材料;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4)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可追溯两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由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本细则实施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须由实践活动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实践活动开展证明材料、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含指导医师评价意见)并盖章。在本细则实施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还须提供《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和《广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记录手册》中规定的记录材料。

3.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须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及以上方式1的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4.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以上方式2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医术专长范围一经申报不得随意更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医术专长范围不得超出指导老师的执业范围。

重新跟师学习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方可根据跟师学习或实践所掌握的专长情况更改申报的专长范围。

第十六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对其近五年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核查及评估。必要时应采用访谈、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对申请者、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等信息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不实不全及申请者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应不予受理。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按照以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

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以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内服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九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二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合格票数多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合格;合格票数少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公布成绩后,参加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考核标准、考官执考尺度问题不在复核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中医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民族医专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工作年限及职称资格要求;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八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指导医师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拟注册至本自治区的,应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参加本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病症技术与原病症技术相同或缩小范围),通过后方可注册。

第三十二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捏造中医医术专长、伪造申请材料、代办推荐证明,不得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在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人员,不得纳入当年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应当自行申请退出专家库,或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三十八条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培训班、学术讲座和民间组织交流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一)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师承指导老师、多年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提供者、推荐医师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三)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已经参加考核的,当年考核成绩无效,自考核成绩确认无效当年始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第三十九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推荐医师、师承指导老师及多年实践指导医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出具虚假材料的,五年内不得作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指导医师,并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的,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港澳台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不可通过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方式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四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颁发后,桂中医药规〔2020〕3号废止。国家在本细则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言咨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留下您的需求,稍后安排专业老师给您回复。